一、 | 服務宗旨:在不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提下,提供讀者影印所需本館館藏資料。 |
二、 | 影印服務時間:開館時間均可自行利用。 |
三、 | 影印注意事項 |
| (一) | 影印卡請自行妥善保管,遺失、消磁、毀損致無法使用者,不得要求退費或退卡。 |
| (二) | 影印所需之紙張、碳粉等耗材由廠商提供,使用者若自行攜帶紙張影印仍需付費。 |
| (三) | 影印機內空白影印紙請勿私自取用,若經發現將以竊盜依法送辦。 |
| (四) | 館內資料影印完畢應放於待上架區,請勿將其直接堆放於影印區中。 |
| (五) | 影印機各項功能請依面板指示操作,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詢服務檯。 |
| (六) | 使用中如遇故障,請立即暫停使用並通知館員;若因人為操作不當,導致機器或本館館藏資料損壞,需負起賠償責任。 |
| (七) | 使用者不得不法影印,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,若有違法須自負法律責任。 |
| | 茲節錄著作權法著作合理使用範圍之相關規定如下: |
| | 第10條 |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 |
| | 第48條 |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、博物館、歷史館、科學館、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,於下列情形之一,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: |
| | | 一、 |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,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,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,每人以一份為限。 |
| | 第91條 |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|